聊城市医疗保险扶贫政策
1、医保扶贫人员
医保扶贫人员包括全市建档立卡扶贫对象、低保对象、特困人员、重度残疾人员(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残疾证的一、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、三级精神残疾人)。
2、基本医疗相关政策
起付标准。一个保险年度内,居民首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:一级医院200元(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)、二级医院500元、三级医院900元。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,起付标准减半,第三次住院的,不再设起付标准。
(二)支付比例。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,一级医院支付比例为80%(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为90%);二级医院支付比例为70%;三级医院支付比例为60%。
(三)支付限额。一个保险年度内,住院医疗费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12万元。
3、大病医保政策
2019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70元提高到每人81元,降低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,起付标准降至1万元。对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,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部分,给与再次报销,起付线降至10000元。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(含)、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与60%补偿,10万元以上(含)、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与65%补偿,20万元以上(含)、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与70%补偿,30万元(含)以上部分给与75%补偿,一个医疗年度内,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与40万元的补偿。9月1日起,对于2019年1月1日以来已发生的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,按照现行标准进行补报。
对于贫困人口,落实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性政策,其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5000元。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(含)、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与65%补偿,10万元以上(含)、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与75%补偿,30万元(含)以上部分给与85%补偿,取消其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,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口大病医疗负担。
4、医疗救助政策
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,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,经基本医保、大病保险报销后,个人承担的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70%的比例给予救助,同一救助对象当年累计救助资金限额为1.5万元。
实行贫困人口和特殊疾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再救助政策,贫困人口因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,经过基本医保、大病保险、医疗救助、医疗机构减免、医疗商业补偿保险“五重保障”报销后,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(含5000元)的部分,按照70%的比例给予再救助,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.5万元。
5、对精准扶贫对象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
自2018年8月起,贫困人员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院办理出院结算时,通过信息系统同步结算各项医疗费用,所需补偿款由诊治医院先行垫付给参保患者,再由各相关部门审核后将先行垫付的补偿款回拨给诊治医院。实现了贫困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、大病医疗保险、医疗救助、医疗减免、扶贫特惠保险五重保障一站式结算系统的全覆盖,住院报销“零跑腿”。
市区乘公交车1、3、7、8、9、19、27、138、315、329、345、436路可直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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